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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依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来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因在楼道里堆放杂物,且堵塞疏散通道逾期不改,北京龙潭派出所针对幸福北里小区17号楼业主王女士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当场开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住户王女士行政警告,并处罚款50元。
家住青岛西海岸的张女士和刘女士是邻居,两家因防盗门安装起了争执,逐渐演化成“以牙还牙”的杂物堵消防通道,并升级为互相投诉举报。
黄岛警方、消防和当地街道办事处联合调查处理,给出协商解决的方案,责令堵塞消防通道且拆掉防火门的张女士限期整改。
但张女士拒不改正,在复查阶段,隐珠派出所依规开出了我市首张“个人消防罚单”,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处罚。
2017年12月13日1时18分,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白墙子村一村民自建房因电动车违规楼道停放充电起火,致其中5人死亡,8人受伤。
4月10日晚上23点50分,蚌埠市某小区5号楼业主张某在一楼楼道内给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致二名业主严重烧伤。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规对肇事女业主张某给予拘留10日的处罚。
2011年5月27日1时30分,某小区楼房三层敞开式公共杂物间发生火灾致业主郝某烧伤35%,十级伤残;张某烧伤65%,六级伤残。
火灾发生后,受害人郝某和张某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及三层的五家住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层住户在公共区域堆放的杂物是导致火灾发生和蔓延扩大的原因,该层住户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未尽到管理职责,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四家住户一同承担5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合计赔偿郝某和张某约108万元。
2016年7月22日12时,阜南县某小区A栋三单元发生火灾,烧损电瓶车、杂物等,造成居住在该单元3A室的住户马某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天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大天物业公司负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车辆的停放管理等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去年4月4日中午,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内因楼道内堆放的杂物和垃圾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家住13楼的李女士带着女儿从楼道向下逃生,不慎吸入高温浓烟使咽喉受到严重损伤。
法院认定,由于物业公司未对楼道内堆放的杂物和垃圾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故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12536.29元;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的徐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5372.69元。

